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原告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被告 鄭玉連
鄭萬水 吳林屘 林豐裕 林豐榮 林德順林 張日春 林嬿玲 林秋桂 林志興 林萬科 林火生 林綉美 林政權林 蔡秀琴 林啟中 林德發 賴林春蘭 林昭文 林麗茹 林建良 陳汝芸 林 劉麵 林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分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52、53、58、40、41、42、59、57、4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佔用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分別給付原告自民國102年11月28日起至107年11月29日止之租金與自107年11月30日起每月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遭被告等人占用面積之價額核定之,而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給付已到期暨往後按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查上開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27,500元/平方公尺,有上開土地之土地謄本可參,占用面積粗估總計為2,22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87,500元(計算式:27,500×2,
225=61,18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