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