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4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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