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禧年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禧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禧年收受本院108年3月25日107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正本後,固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現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茲因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條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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