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李晉宇 債務人李 桔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晉宇、李│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9年│年息1.15%│││41848│桔颯│10月5日起│3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4│年息0.9%│││││月25日起│月13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9%│││││4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晉宇、李│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9年0│年息0.115%│││41848│桔颯│11月6日起│3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3│至民國109年4│年息0.09%│││││月25日起│月13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0.19%│││││4月14日起│5月5日止│││││├──────┼──────┼───────┤││││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0.38%│││││月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