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092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2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繫屬於本院,然被告因言行混亂合併暴力攻擊行為,經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收治,現仍強制住院中,因其於病房活動仍有情緒起伏,防範暴力風險評估為低度,其身心狀況不適宜出庭應訊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113年4月26日三投行政字第1130024998號函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原因,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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