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林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林義因搶奪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林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5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8日14時30│103年4月1日8時許│103年4月8日14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89號、103年│字第12289號、103年│字第1228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33號│度毒偵字第333號│度毒偵字第3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103年度訴字第1057│103年度訴字第105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8日│103年10月28日│103年10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57│103年度訴字第1057│103年度訴字第105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44號(編號│字第18344號(編號│字第1834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刑1年6月)│刑1年6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8日上午某│103年3月8日12時5分││││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550號│字第1455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62│103年度訴字第126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62│103年度訴字第1262│││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日│104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30號(編號4│字第2730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