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張保增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官長均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官長均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松廷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