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上訴人 陳名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89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8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名助不服第一審論處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累犯罪刑併諭知沒收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敘:已得被害人原諒,其因涉世未深、誤交損友,始犯大錯;現家逢劇變,父兄均罹病,弟值求學階段,其為家中經濟支柱,實無法服刑云云;所指年輕、家庭經濟貧寒等量刑因素,均係第一審判決已考量事項,其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難認係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徒空泛謂:其自幼乖巧孝順,工作認真負責,雖有前科,但均非重大故意犯罪,原審未衡酌其年輕、思慮不周,家中遭逢巨變、頓失經濟支柱,為家庭鋌而走險,適用刑法第59條,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