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彧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華山 、 楊林錦春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