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山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被告 李宗翰 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簡素秋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 莊明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谷鴻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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