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柒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止,按月以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叁拾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