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秀英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邱世敏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5萬元(即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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