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1號聲請人 吳羿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105年1月15日│11,499元│BI0000000││││師公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