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7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7號原告甲○○
乙○○丙○○丁○○
戊○己○○庚○○辛○○被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代表人壬○○○○○○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99年4月8日、12日及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