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林芝伊 被告 陳品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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