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羅東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9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69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900元羅東財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1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8394元羅東財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9613元羅東財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1683元羅東財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東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153,941元正未給付,其中150,590元為消費款;3,3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004)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