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林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761元│102年6月29日起至│百分之1.5│102年7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91,107元│102年3月29日起至│百分之1.5│102年4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