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杜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5,971元│102年6月25日起至│百分之19.71│102年6月25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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