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即被告 丁振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908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坦承本案全部犯行,深切自省,也願意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在押期間無法工作,恐因此失去收入,請審酌聲請人有家庭需照顧,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丁振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1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先前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26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07年5月2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4月26日新北檢兆火106執5928字第317549號函文、106年執火字第592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是以被告自107年5月2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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