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錡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103年度執聲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綠騎士持久液壹盒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裕錡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確定,10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白馬牌蝶戀花男仕持久藥水1瓶、綠騎士持久液1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1448、202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縱聲請宣告沒收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然若該物非屬被告所有,因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法院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3月2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9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3年3月22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13日中檢輝執規101緩1425字第34648號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又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為藥事法所稱之偽藥,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者,製造藥品,須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而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並未核發任何藥品許可證予扣案之「綠騎士持久液」,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8月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100年度偵字第5446號卷《下稱偵5446號卷》第26頁),則本件查扣之「綠騎士持久液」1盒(100年度保字第202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5446號第21頁),係屬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且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或供犯本罪預備之物,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均陳明在卷(警卷第4頁、第5頁、101年度偵字第2315號卷《下稱偵2315號卷》第12頁),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現場查獲照片4張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8頁、第19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扣案之「綠騎士持久液」1盒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本件扣案之白馬牌蝶戀花男仕持久藥水1瓶(100年度保字第144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5446號第18頁),固為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用之物,且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0年2月10日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所併送之檢體,然上開扣案物品,係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執行查緝偽禁藥時向被告價購所得之物,有上開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偵查報告各乙份在卷可憑(見偵5446號卷第7頁、第8頁、第11頁),顯見上開扣案之白馬牌蝶戀花男仕持久藥水1瓶已因販售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至明。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非屬被告所有之白馬牌蝶戀花男仕持久藥水1瓶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士傑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