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林炳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251,125元(計算式:336地號土地面積1678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5/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