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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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1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雅鈞林綠錦張雅傑張雅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張福連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被繼承人張福連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張福連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吳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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