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潘景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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