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小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小花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小花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周小花因犯詐欺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1年9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及刑事判決書3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12月04日│97年01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7081號│97年度偵字第7081號│97年度偵字第708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7│98年度上易字第707│9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7│98年度上易字第707│9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日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03月04日│97年07月24日│96年11月0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7081號│97年度偵字第7081號│97年度偵字第97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7│98年度上易字第707│99年度審簡字第354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99年0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7│98年度上易字第707│99年度審簡字第3548││││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4日│98年6月24日│99年10月0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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