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丙木 等3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丙木等31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如附表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一、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登記全部)。
二、前項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有死亡者,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含記事);如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三、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