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債權人 謝秉澔 上列債權人謝秉澔因與債務人 黃子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秉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債權人 謝秉澔 上列債權人謝秉澔因與債務人 黃子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秉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