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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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之1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4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