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敏 法定代理人 彭智浩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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