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 李怡璇 被告 呂燕騰
于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80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呂燕騰就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5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六樓之建物,於民國113年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重莊登字第034790號收件,113年5月14日設定之第一順位,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7分之4,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15年5月12日之抵押權及被告于家興于同日設定之第二順位,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100萬元,債權額比例為7分之3,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15年5月12日並設有流抵約定之抵押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第一項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房地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萬4,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可稽,又0000-000建號房屋總面積為72.2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3.58㎡+陽台7.43㎡+花台1.26㎡=7
2.27㎡),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應為896萬1,480元(計算式:124,000元/㎡×72.27㎡=893萬0,208元=8,961,480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6萬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03元。至原告聲明第三項與第一、二項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9,80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