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告 林靖綸
林珮如 林珮瑛 林珮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江愷元 律師
許卓敏 律師被告 林明勳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複代理人 高文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