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上訴人 曹世杰 被上訴人 臧艷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返還寄託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8,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董怡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