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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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上訴人 曹世杰 被上訴人 臧艷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返還寄託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8,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