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房匯蓁 被告 楊瀚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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