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洪鳳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鳳飛於民國109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89,130元正未給付,其中87,151元為本金;1,9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洪鳳飛於民國110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210,346元正未給付,其中205,863元為本金;4,18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洪鳳飛於民國110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199,931元正未給付,其中193,314元為本金;6,025元為利息;5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洪鳳飛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185,950元正未給付,其中181,876元為本金;3,77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洪鳳飛於民國109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27,309元正未給付,其中26,132元為本金;47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151元洪鳳飛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5863元洪鳳飛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93314元洪鳳飛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81876元洪鳳飛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6132元洪鳳飛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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