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強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