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江建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參佰參拾
參元,及其中本金陸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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