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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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中國資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吳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希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然聲請人持案外人所開立之本票為現實付款提示後尚有本票票款13,412,5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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