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廖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應執行有期徒柒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受2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時,誤將所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誤寫為「有期徒柒月」等語,顯係誤寫,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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