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90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90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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