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90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90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