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38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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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3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2,04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
個月內加計150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300元,逾期超過三個月
(含)部分每月加計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