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孫智仁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以聲
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人戶為由,准予法律扶助
,有審查表、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且本
院復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
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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