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7503號案件偵查,惟因查無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而報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4包經送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7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07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因屬違禁物且尚未處理,是除鑑驗用盡外。爰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107年2月12日下午1時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2房屋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4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於108年12月1日以108年度他字第7503號案件簽結,有簽呈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塊
4包,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7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附表:
┌───┬──────────┬──────┬──────────┐│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白色透│4包(毛重71.5450公│第二級毒品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明結晶│克,淨重69.8770公克│基安非他命│醫務中心107年3月19││塊│,因鑑驗取用0.0560公││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克,餘重69.8210公克││號毒品鑑定書、107年│││,純質淨重69.8071公││3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克)││71323Q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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