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永昌 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收入證明影本所示,聲請人現受聘於「東莞││大展電熱有限公司」,擔任「機械顧問」一職,月薪人民││幣3,500元;聲請人就下列事項應予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一)聲請人係自何時起任職於該公司?││(二)現任「機械顧問」一職其工作內容?││(三)公司發放薪資之方式?│├───────────────────────────┤│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三、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並陳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636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進行程度。│├───────────────────────────┤│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紙頁)。│├───────────────────────────┤│五、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近五年(自102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