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吳飛平 被告 楊豐茂 被告 邱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被告移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148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區○○段○○○○號(面積159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927地號(面積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區○○段○○○號(面積3292.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45745,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予原告,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1至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500元、1,900元、1,900元、2,500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至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805,974元【即(1,500×1488.46)+1,900×1591.19×1/3+1,900×2.29×1/2+2,500×3292.14×645745/0000000=6,805,974);訴之聲明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546,5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52,474元【計算式:6,805,974+4,546,500=11,352,4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