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嚴慶州 被告 李品毅 上列被告李品毅因毀棄損壞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邱筱涵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