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己○○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兼法定丙○○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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