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騷擾行為之通常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騷擾行為之通常保護令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照原標準定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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