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2號原告乙○○
48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伊舒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2號原告乙○○
48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