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蔡清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因該否准決定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對之向法院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狀記載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清任(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97年度聲字第134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3月(即附表A所示各罪,以下逕以該附表、編號稱之);及經同法院另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即附表B所示各罪,以下逕以該附表、編號稱之),致受刑人合計應執行之徒刑長達28年3月,顯違罪刑相當原則,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將「附表A編號2至7與附表B全部」重新從輕為有利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附表A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依檢察
官之聲請,以97年度聲字第134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3月,並因未據抗告而告確定;另因附表B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致該附表編號1、2部分隨即確定,而該附表編號3、4部分則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駁回上訴而亦告確定,有本院各該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受刑人以前述定刑結果,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而予聲明異議
,並請求本院重新、從輕定應執行刑等主張,其中關於「聲請定應執刑」之部分,依首揭說明,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其逕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即屬未合(註:依本院卷第73頁以下所附之檢方回函,可知受刑人縱前於109年間,曾就「附表A全部」,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遭駁回,但其「迄未曾」向檢察官提出關於「就附表A編號2至7與附表B全部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之請求遭駁回);至受刑人既未請求檢察官「就附表A編號2至7與附表B全部」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而係逕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檢察官即顯難知悉而無從予以准駁,又何來否准之情事?則受刑人自亦乏可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換言之,本件之聲明異議,自始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有違。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另受刑人逕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核與同法第477條之規定相悖,亦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鄭詠仁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居珉附表A(即本院97年度聲字1340號裁定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5日95.12.20高雄地院96年度易字第1734號96.09.17高雄地院96年度易字第1734號96.11.15◎編號1至7合併定有期徒刑16年3月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年95.12.03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97.03.2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97.06.19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年95.12.07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97.03.2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97.06.19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年95.12.09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97.03.2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97.06.19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年95.12.19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97.03.2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97.06.19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年95年10月至11月間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97.03.2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97.06.19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95.12.03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97.03.27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97.06.19
附表B(即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判決之各罪):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97.04.03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98.05.20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98.05.20◎編號1至4合併定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2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97.05.19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98.05.20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98.05.20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97.04.15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98.05.20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98.07.30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97.04.25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8號98.05.20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9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