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聲請人 賴立桓 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10×34元=2,040元)。
二、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成立協商,直至96年6月即毀諾,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96年間當時收入及支出狀況。又依聲請人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知,聲請人於96年6月自全家便利商店退保後始於104年4月再投保,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毀諾後,為何無法找工作,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三、又依聲請人所檢附電力公司、天然瓦斯繳費單,其上用戶名係載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說明其與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2年9月2日起至104年
9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自102年9月2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失業給付、社會補助等)之數額與工作性質、勿以打工,每月約25,000元統稱,並提出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六、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2年9月起至今,是有有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怡眞